聖公會基恩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本會定名為「聖公會基恩小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中環荷李活道109號。
3. 認可家長教師會:本會隸屬於聖公會基恩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法團校董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
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4. 宗旨
4.1 擔當家庭和本校的溝通橋樑,增進兩者之間的緊密聯繫和合作,並藉此加深家長對本校教育政策的了解。
4.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本校的設施及學生的褔利。
4.3 向學校提供意見及支援,貢獻專業才能,以協助學校發展及提高教育質素。
5. 會員
5.1 會籍
5.1.1 基本會員
凡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有資格成為本會「基本會員」,「基本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
(會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 。
5.1.2 當然會員
本校現任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5.1.3 名譽會員
本會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對學校有貢獻人士及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5.1.4 附屬會員
本校舊生及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可申請成為本會附屬會員,需每年繳交會費,會費為基本會員的一半。
會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
5.2 權利
5.2.1 基本會員在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每個會籍只可享有
一個投票權。
5.2.2 當然會員在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和議、表決和選舉權,並無被選權。每個會籍只
可享有一個投票權。
5.2.3 名譽會員和附屬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活動和列席本會會議,但並無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5.3 義務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積極
參與及支持本會所提供之一切活動。
6. 會費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每年九月須繳付會費,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會費若需調整,須由執行委員會決定。退會者已繳付之會費概不退還。
7. 組織
7.1 本會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顧問組成。
7.2 會員大會
7.2.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7.2.2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一月前召開,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會議通告及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
十四天發出。
7.2.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四十名有表決權的會員,或相等於全體有表決權的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取較少者為準)。
7.2.4 會議開始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如該會議乃根據會員之要求召開,則取消會議。倘屬其他
情況,該會議應在一個月內另行召開,如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者,則是日出席有表
決權的會員人數即作為合法人數。
7.2.5 會員大會之權責
7.2.5.1 每年舉行一次。
7.2.5.2 審閱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大綱及財政報告。
7.2.5.3 選舉下一屆的執行委員。
7.2.5.4 討論及通過重要之動議。
7.3 特別會員大會
7.3.1 修訂及通過會章或特殊動議。
7.3.2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最少二十個有表決權的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
主席須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7.3.3 會議須於十四日前書面通告全體會員,列明有關討論事項及開會日期、時間、地點。
7.3.4 特別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7.4 執行委員會
7.4.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執行。
7.4.2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7.4.3 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三人組成,包括家長委員七人及教師委員六人。
教師委員由校方從本校現任教師委任,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方式選出基本會員
擔任。
7.4.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7.4.5 各委員每屆任期均為一年,同一職位可連任兩年。作為六年級學生家長的家長委員可留任至新一屆
執委產生。
7.4.6 執行委員會有權按會務的實際情況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推行會務,並邀請其他人士參加工作小組的
工作。
7.4.7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7.4.8 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7.4.8.1 主席一人(家長委員出任)
- 召開及主持會議。
- 負責推動及執行決議案。
- 代表本校家長向校方轉達合理之意見。
- 負責加簽經由執行委員會通過之財政收支紀錄,以茲証明。
7.4.8.2 副主席二人(教師、家長委員各一人)
- 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
- 主席缺席時,家長副主席將代行其職權。
7.4.8.3 司庫二人(校方、家長委員各一人)
- 草擬本會該年度之財政預算。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並在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提交一份收支 報告給委員會審核。
- 負責制定每年的財務報告,並提交執行委員會及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 確保本會財政經常維持收支平衡。
7.4.8.4 秘書二人 (校方、家長委員各一人)
- 負責寫會議紀錄。
- 處理文書工作及保存本會的紀錄。
- 保管印章。
7.4.8.5 康樂二人 (校方、家長委員各一人)
- 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康樂活動。
7.4.8.6 聯絡二人 (校方、家長委員各一人)
- 負責一切聯絡工作及協助推行康樂活動。
7.4.8.7 總務二人 (校方、家長委員各一人)
- 負責一切總務工作及協助推行康樂活動。
7.5 顧問
本校現任校監及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顧問,為本會提供意見,指導及協助推進會務。顧問無選
舉權、被選權、動議權及表決權。
7.6 議案投票規則
7.6.1 在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中,每一會籍可投一票。
7.6.2 在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中,議案需有較多贊成票而又不少於三分一的出席而有表決權的人數
贊成,方可通過。
7.6.3 在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只有執行委員方可投票。議案需有較多票數贊成,方可通過。
7.6.4 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8. 選舉
8.1 在週年會員大會六十個工作天前,由現屆執行委員選出委員三人,出任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及監察
選舉事宜。
8.2 選舉委員會須書面通知每位會員,邀請或接受提名為執行委員會候選人。
8.3 選舉委員會派發候選人資料予各會員,並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出下屆之執行委員會成員。
8.4 以獲得最高票數之七人為新一屆家長委員,與教師委員聯合組成執行委員會。新一屆委員會即日生效。
8.5 在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由各家長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及其他職位。
8.6 年中如有家長委員離職時,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會員填補,如有教師委員離職時,由校方挑選填補。
8.7 年中如要改選,須有三分二或以上執行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出,空缺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會員填補。
8.8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只可以有一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9. 財政
9.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一切達成本會宗旨的活動支出,以及經常費用。
9.2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支援學校以提高教學效果及增進學生褔利。
9.3 所有資助款項及會費須存入以「聖公會基恩小學法團校董會」名義開設的家長教師會銀行戶口中,
支取款項時,須經由主席、副主席、兩個司庫中任何兩人簽署及批核有關文件,
再由根據聖公會基恩小學法團校董會授權通過戶口簽名人之次序。
9.4 司庫平時可保留現金作日常支出,以便順利推行會務。金額由每屆執委會開會決定。
9.5 超過港幣五千元正的開支,必須依據教育局「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進行報價/招標,並由執行
委員會通過,方為有效。
9.6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在會員大會中提交該財政年度的收支報告,
資產負債表及稽核報告供大會通過。
9.7 執行委員會負責監察本會財政狀況,保持收支平衡。
9.8 執行委員會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須邀請不少於一名家長作為義務核數員,審核該年度的財務報告。
9.9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10. 罰則
凡有會員未經執行委員會同意,擅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須交由執行委員會議決是否向其警告、
開除會籍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11.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11.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基恩小學
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11.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12. 解散及修章
12.1 若要解散本會,須由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並獲不少於四分三的全體會員通過,才能生效。所有本會
的資產,須由執行委員會贈予「聖公會基恩小學」。
12.2 會章若有任何修訂,須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再由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並獲三分之二或
以上之出席會員通過,才能生效。
12.3 本會隸屬於「聖公會基恩小學法團校董會」。如本會有違反「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
或「聖公會基恩小學法團校董會」的辦學宗旨及精神,「聖公會小學監理委員會」或「聖公宗(香港)
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保留有罷免該屆執行委員會之權利,如有需要可解散本會。
13. 其他
13.1 本會所有文件包括會議紀錄、收支紀錄及支票簿,必須存放於「聖公會基恩小學」的校址。
13.2 本校法團校董會具有對本會會章最終闡釋權。
13.3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
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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