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公會基恩小學校友會會章
(一) 會名及法理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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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基恩小學校友會」,英文為S.K.H. Kei Ya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寫為 S.K.H.K.Y.P.S.A.A.。以下簡稱為「本會」,而聖公會基恩小學則簡稱為「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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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會並不是獨立之註冊組織。本會隸屬於聖公會基恩小學,為母校法團校董會轄下之校友聯繫平台,受母校法團校董會的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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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會為母校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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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會對外不能以「聖公會基恩小學校友會」的名義進行任何活動或行動,只能以「聖公會基恩小學」的名義進行活動或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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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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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會並沒有法定地址,通訊地址為香港中環荷李活道1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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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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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增進校友間的友誼和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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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聯繫母校與校友間的溝通和合作,回饋母校,增強對母校的歸屬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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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發揚母校的辦學理念,協辦和支援教育活動,提高母校的教育質素和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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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參與社區活動,促進母校與社區間良好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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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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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凡是母校畢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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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曾就讀於母校一年或以上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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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會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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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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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資格: |
凡未滿十八歲者,成為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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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權利: |
(i) 可參加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ii) 可列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 及投票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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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義務: |
(i) 遵守本會會章。 (ii) 參加活動時需要繳交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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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基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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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資格: |
凡年滿十八歲者,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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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權利: |
(i)可參加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ii)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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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義務: |
(i) 遵守本會會章及繳交會費。 (ii) 會員永久會費為$100。會費若須調整,按本章第六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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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名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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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資格: |
任何基本會員均可被兩位當屆執行委員會提名成為名譽會員。而該提名獲當屆60%執行委員通過,並交予母校法團校董會審批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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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權利: |
(i) 可免費參加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
(五) 會員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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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可參加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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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依會章,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不包括少年會員) 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自行退會等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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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出席會員大會、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協助推行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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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所有會員在未獲母校或本會明確授權同意前,不能以母校或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作出任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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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會章、盜用本會名義及嚴重損害本會及母校聲譽者,會被本會依章程序及規則撤銷其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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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會費及財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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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會費: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以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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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本會經費由會費及其他捐獻、贊助等籌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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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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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存入母校名下之銀行戶口。一切支出單據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三職銜中之一人與校方代表一人共同簽署確認批准,而支票則由有效之授權人簽署,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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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會員如有中途退出者,已繳會費或捐獻、贊助,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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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調整會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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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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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母校現任校監、校董及校長均為本會當然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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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母校現任或離任教職員出任顧問,而有關的邀請必須經母校法團校董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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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顧問可列席本會所有會議,並就本會事務給予意見,提供建議。顧問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執行委員會須於所有會議召開十四天前通知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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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顧問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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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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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在不能抵觸母校法團校董會的決定及在法團校董會的領導下,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為其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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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應於每年一月或以前召開。日期由執行委員會議定,並於大會召開前不少於十四天通知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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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包括 4.3 項內除少年會員外的會員類別) 為20人或會員人數的10% 。如在原定開會時間1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並於一個月內擇日再次召開大會。當大會重新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此項法定人數並不適用於解散本會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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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會員大會行使以下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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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修改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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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選舉或解散執行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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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審議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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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決定會務方針,推展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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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
罷免瀆職之執行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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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
審議及決定其他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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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一般議項 (罷免執行委員會及本章修訂議案除外) 必須得不少於與會會員 (有投票權之會員) 百分之六十贊成,方能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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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罷免執行委員會及本章修訂議案則必須得不少於與會會員 (有投票權之會員) 三分之二贊成,方能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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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一切議程、決議內容不能抵觸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母校法團校董會則例、香港基本法和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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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執行委員會於每次會員大會後必須盡快提供所有議程、決議內容的副本予母校法團校董會,經法團校董會核准後,決議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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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母校法團校董會有權在需要的情況下,隨時宣告會員大會的決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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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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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本會執行委員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按照本會會章執行會務,並集體向會員大會負責,負責解釋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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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執行委員會之功能分別為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處理本會財政賬目、組織活動、對內對外聯絡及擬訂會員大會議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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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所有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工作是義務性質,任期兩年,可連選一次,連任一次。任期由一月一日至兩年後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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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每兩年選舉執行委員會一次,選舉方式由執行委員會或改選工作小組安排,並於會員大會中或其他投票方式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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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會員大會每兩年選舉 7至10名基本或名譽會員組成執行委員會,而校方每年委派不多於三位教師列席參加,教師亦在會議上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執行委員會各職位及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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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主席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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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
副主席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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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
秘書 (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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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
司庫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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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
內務 (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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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
外務 ( 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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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執行委員會於其任期內每年召開工作會議最少兩次。日期由執行委員會議定,並於工作會議召開前不少於十四天通知執行委員會委員。每次會議須有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中的議案若獲過60%出席委員贊成,即可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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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執行委員會如須辭職,必須於 (兩個月前) 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須根據會章所訂盡快填補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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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執行委員會委員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或母校聲譽的行為,可被免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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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若遇本會屆內任何執行委員出缺,應先由候補委員補足法定人數。如仍不足,則可任命其他會員接任,但須執行委員會通過。所有接任之期限直至該屆任期完結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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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設候補委員。所有當選委員以外之候選人均為候補委員,次序分別以得票數目之高低依次排列,如同票者以抽籤形式決定先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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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一切議程、決議內容不能抵觸聖公宗 (香港) 小學監理委員會及母校法團校董會則例、香港基本法和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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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執行委員會於每次工作會議後必須盡快提供所有議程、決議內容的副本予母校法團校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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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聖公會基恩小學校董會有權在需要的情況下,隨時宣告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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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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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在收到會員有效的書面要求,經執行委員會和顧問調解無效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有效的書面要求須具備不少於50位或40%的基本或名譽會員的有效聯署及列明討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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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執行委員會需於特別會員大會召開14天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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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 (有投票權的會員) 最少50名會員,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得於一個月內重行召開。重行召開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不少於40名有投票權的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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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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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執行委員會於每次特別會員大會後必須盡快提供所有議程、決議內容的副本予母校法團校董會,經法團校董會核准後,決議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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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母校法團校董會有權在需要的情況下,隨時宣告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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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罷免及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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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凡會員冒用本會名義損害母校/他人利益行為以致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執行委員會有權作出罷免及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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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執行委員會委員如有觸犯本港刑事法例而經法院定罪,或被法院宣佈破產,或冒用本會名義致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須由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即時暫停其職務,待會員大會確認罷免,並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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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母校校友校董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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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會作為母校之認可校友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基恩小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母校之校友校董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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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上述校友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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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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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應由執行委員會修訂議案提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案在不違反聖公宗 (香港) 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母校法團校董會之則例及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情況下,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投票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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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會章修訂後,須交由母校法團校董會書面核准後,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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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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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如本會有違反聖公宗 (香港) 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或母校法團校董會辦學宗旨及精神,聖公宗 (香港) 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或母校法團校董會保留決定罷免本會及接管一切財務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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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除因聖公宗 (香港) 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或母校法團校董會指令外,解散本會議案須於特別會員大會中獲出席會員 (有投票權之會員) 50人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方能定案。倘會員大會因流會影響表決,則重新召開的會員大會必須符合法定人數方可對解散議案作出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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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如本會遭指令或表決而解散,本會所有資產於扣除應繳開支 (或債務) 後,將全數捐贈母校作學生福利及教學資源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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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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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